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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花卉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 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江西省花卉协会。

英文名称: Jiangxi  Flower Association。

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在法律框架内围绕花卉产业发展,当好政府参谋,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配套服务支持,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、为发展农村经济,调整农业结构,增加农民收入服务。

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农业厅行业综合党委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昌市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产业智库平台的建设。研究花卉业的发展趋势,提出行业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建议,建立完善行业各项标准,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。收集、整理、发布花卉业的各类信息,为企业开展信息和技术服务;

(二)花卉产业体系的建设。在政府的授权下,整合花卉科研、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产业链上、下游资源开展大协作,利用体系的力量推广新理念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,新设备,提高花卉产业化水平,促进行业的分工与合作;

(三)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配套服务支持。整合金融、保险、法务、规划、宣传、市场推广、旅游等社会资源,开展相关服务;

1、接受委托代办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服务;

2、接受委托代办经营生产保险服务;

3、提供产业及资产经营策划、规划、资产整合服务;

4、搭建电子商务展示平台,提供交易服务;

5、提供企业形象和展品展示服务。

(四)开展从业者和花卉爱好者的教育培训活动;

(五)组织省内外、国内外行业考察交流活动;

(六)展会展销活动举办。协助政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展览展销、学术交流活动;举办全省性的花卉及相关展览、交易会,信息交流会、学术交流会、企业联谊会等各类花事活动;协助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;

(七)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,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,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,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;

(八)开展行业自律,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,规范从业者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;

(九)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。

 

第三章 会 员

 

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“个人”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同业、执业人员(自然人)。

“单位”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、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、机构,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(个体经营户)。

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,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。
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愿望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县(市、区)花卉协会为本会当然会员;

(2)省内各与花卉相关的科研、教学单位;

(3)省内各类与花卉产业密切相关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;

(二)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;

(2)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的领导;

(3)长期从事花卉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、教学工作,并做出一定成绩的技术及管理人员;

(4)对花卉业做出一定贡献或对花卉有特别研究的各界人士;

(5)热爱花卉,可用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帮助花卉产业发展的专家、技术人员;

(6)对热心支持和帮助我省花卉事业发展,并对我省花卉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、外籍华人、外国友人及国内各界人士,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
各专业分会、专业委员会可在全省范围内发展会员,其会员即为本会会员。专业分会、委员会吸收会员应报本会备案,并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
 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二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身份证;

2.营业执照;

(四)由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;
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一年不缴纳会费;

(二)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采取等额制选举理事,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
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
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五分之一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通过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每届二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制定通过重要的管理制度。

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十一至五十一人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,副会长九至十九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,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二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二十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会长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财务、物资采购和经营活动的审批;

(六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,决定本会的重大活动。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(八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九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十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落实理事会决议和会长指示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

(四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协助会长对相关决议的落实;

(三)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代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八项的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;

(四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五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六)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,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十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二十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连任不超过二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,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

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,连任不超过二届。

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(常务)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采购服务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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