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花卉协会章程
2017年12月20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江西省花卉协会。
英文名称: Jiangxi Flower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在法律框架内围绕花卉产业发展,当好政府参谋,为从业者提供全方位、强有力的服务支持,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、为发展农村经济,调整农业结构,增加农民收入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:
(一)产业智库平台的建设。在政府委托下,研究省内外花卉业的发展趋势,收集、整理、发布花卉业的各类信息,提出行业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建议,建立完善行业各项标准,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,为企业开展信息和技术服务。
(二)花卉产业体系的建设。在政府的授权下,整合花卉科研、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产业链上、下游资源开展大协作,利用体系的力量推广新理念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,新设备,提高花卉产业化水平,促进行业的分工与合作。
(四)开展从业者和花卉爱好者的教育培训活动。
(五)组织省内外、国内外行业考察交流活动。
(六)展会展销活动举办。协助政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展览展销、学术交流活动;举办全省性的花卉及相关展览、交易会,信息交流会、学术交流会、企业联谊会等各类花事活动;协助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;
(七)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,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。
(八)开展行业自律,规范从业者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。
(九)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1、 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县(市、区)花卉协会;
(2)省内各与花卉相关的科研、教学单位;
(3)省内各类与花卉产业密切相关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;
各设区市的花卉协会和部门花卉协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。
2、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;
(2)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的领导;
(3)长期从事花卉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科研、教学工作,并做出一定成绩的技术及管理人员;
(4)对花卉业做出一定贡献或对花卉有特别研究的各界人士;
(5)热爱花卉,可用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帮助花卉产业发展的专家、技术人员;
3、名誉会员:对热心支持和帮助我省花卉事业发展,并对我省花卉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、外籍华人、外国友人及国内各界人士,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各专业分会、专业委员会可在全省范围内发展会员,其会员即为本会会员。专业分会、委员会吸收会员应报本会备案,并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获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举办的种类活动、培训和考察的优先权;
(三) 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、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第十条 会员履行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六)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铜牌。会员壹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社团提名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通过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,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名,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各设区市花卉协会及各专业分会、委员会的会长、为当然常务理事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提名时年龄不超过65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、秘书长。
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也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,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秘书长为专职,由会长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,任期不受限制,可列席理事会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提名日常议事班子、任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;
(四)财务审批;
(五)本会物资采购和经营活动的审批;
(六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七)决定本会的重大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落实理事会决议和会长指示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;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;
(六)及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为加快花卉产业化的形成和发展,视工作和专业发展的需要,还可增设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。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直属支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五章 监 督
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在省农业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党支部,开展监督工作。
协会的决议违反法令、妨害公益,主管机关可撤销其决议。
协会违反宗旨或任务,其情节重大者,主管机关可以解散或废止其登记。
协会选任及聘任、雇佣人员,因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者,应停止其职务职权。
会长或秘书长违反国家法律有重大过失,造成协会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,经1/2会员或1/3理事联署签名,可启动弹劾程序,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罢免,重新选举新的会长或理事长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采购服务;
(四)开展咨询服务或经营活动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在本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